邮箱:qdxzsh@qq.com
地址:寿光路3号丙汾酒竹叶青专卖店
青岛市徐州商会章程
(二0二0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青岛市徐州商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 X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徐州籍人士在青岛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商会运营工作中去。本商会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彭城精神,团结互助、合作共赢、服务社会”,全心全意为在青岛徐州籍企业和人士服务,密切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会员企业间的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管理理念的交流,努力为青岛、徐州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作为在青岛的徐州籍企业家的组织,是青岛工商界的一部分,将主动融入在青岛企业家群体,申请加入青岛市工商联并作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条 青岛市徐州商会办公地址在青岛市北区寿光路三号丙网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徐州在青岛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青、徐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青岛和徐州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青、徐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青、徐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青的徐州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青、徐州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青岛与徐州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徐州工商界人士来青投资创业,充分发挥青、徐两地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青岛和徐州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 加强徐州在青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必要时编辑出版行业会刊、开办行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徐州籍人在青岛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徐州企业驻青岛机构,徐州籍个体工商户、企业负责人、高管经已入会企业推荐,;
(二)入会企业及代表人必须诚实守信无重大的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拥护本商会章程;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有理事以上人员推荐和担保;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会员之间的优惠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查和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召开由会长召集,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一)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三人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须全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愿意无私奉献热心为商会服务;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青岛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青岛市工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青岛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青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0 月 9 日青岛市徐州商会第一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受疫情影响会员大会暂缓)。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岛市徐州商会
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10万 元/年
副会长单位: 2万 元/年
理事单位: 5000 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缴足下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 2016 年 10 月 7 日青岛市徐州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2016年10 月 7 日